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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得在前幾天的會議討論過程中,大家或多或少都有提到教育的內容。就我自己提出的意見來說,我認為我們目前的教育 (更精確應該是說我所受到的教育) 雖然有公民與道德的科目,但是現實生活中並未能落實民主。例如小時候各級班股長,可能很多都是由班級導師所指定,這些職務的代表意義對於懵懵懂懂的小學生來說,可能只是認為一個可以出鋒頭的機會。
簡單地說,小時候大部分的經驗下,我們以選舉的方式選出的人僅只是一個統合代表,這位代表只是學校交代事項時的人頭代表,而不是代議制下的民意代表。所以我認為我們的民主並未落實,就是因為我們直到年滿 20 歲擁有選舉權以後,我們的選票才能真正參與有實質影響力的選舉。
相對的,若是成功地修憲將選舉年齡下降至 18 歲,其他權利的行使年齡也有討論的必要。因為完整的民權一共包含了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權,憲法第 130 條 (註一) 規定了選舉權的年齡,在第 136 條 (註二) 則另外將創制複決兩權交由法律訂定之。目前這部份的法律為公民投票法,在第 7 條 (註三) 規定這兩種權利的行使需年滿 20 歲。創制複決權需要更為謹慎思考的能力,現階段而言我認為倒不需要降低創制複決權的年齡限制,一來公民投票法才正式立法未久,社會尚欠缺相關的經驗,若是貿然將年齡限制降低,只是徒增困擾。
總而言之,我認為目前民主教育的內容空有型式,卻未能真正從小落實在日常生活教育中。選舉年齡降低將迫使青年在資訊發達的時代能提前思考,思考個人權利以及意見,建立自我意識。
註一:中華民國憲法 第 130 條:
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,有依法選舉之權,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,年滿二十三歲者,有依法被選舉之權。
註二:中華民國憲法 第 136 條:
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,以法律定之。
註三:公民投票法 第 7 條:
中華民國國民,年滿二十歲,除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外,有公民投票權。